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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學程 · 學士暨碩士

跨國法律實務英語學分學程

開設單位:法律學系。最低修習 16 學分, 且至少 2 門非主系專業科目。 科目規劃表與詳細規定 ↗ 這個學程的資料有錯?回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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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規劃

課程名稱 學分 類別 認列開課系所 你的修課紀錄
英文法律文件寫作 2 選修 法律學系 未修
英文契約審閱 2 選修 法律學系 未修
美國法院重要裁判選讀(一) 2 選修 法律學系 未修
美國法院重要裁判選讀(二) 2 選修 法律學系 未修
國際談判 4 選修 應用外語學系 未修
人權法及人權工作實務 2 選修 法律學系 未修
國際商務仲裁專題研究 2 選修 法律學系 未修
國際談判與爭端解決專題研究 2 選修 法律學系 未修
法學英文(一) 2 選修 法律學系 未修
法學英文(二) 2 選修 法律學系 未修
經貿英文(一) 2 選修 語言中心 未修
歐洲統合導論 2 選修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未修
歐洲經濟與貨幣整合 3 選修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未修
歐洲聯盟:跨國法律與政策 2 選修 通識教育中心 未修

※ 比對規則:課名相同,且開課系所在認列範圍內才計入。必修完成數僅供參考:許多學程的必修是「擇一」或「任選幾門」, 且須符合各學群/領域的要求,請以學程規定為準。